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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财金的交易相关

时间:2024-11-17浏览:315

交易相关: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为黄金1盎司、黄金20盎司、黄金50盎司。

第六条 黄金交易品种为99.99%的黄金条。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盎司、黄金20盎司、黄金50盎司,交割的标准重量为1盎司、黄金20盎司、黄金50盎司。

第八条 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99.99%的黄金金条。

第九条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盎司,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交易的最小单位为一盎司,最小提货量为50盎司。

第十一条 交易价格为即时成交价。

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征收。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交易商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电子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申报成功后,货物由市场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货物交收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货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第十五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报价成交

第十六条 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交易商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交易商买入黄金条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交易商卖出黄金金条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交易商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交易商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交易商撤销。

第十八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整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条 交易商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即被冻结。该笔报价所对应的黄金金条库存即被冻结。

第二十一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商可以撤销原报价。交易商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交易商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金条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二条 若交易商黄金金条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交割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闹握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交易所对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卖方必须将需卖出的货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易所对相应的货物进行冻结)。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割实行当日清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二十七条 买方成交当日,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金条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提货(7个工作日内有效)或次日后进行卖镇衡出交易。择期提货申请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提货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市场统一调配、发货。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缴纳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信息统计

第三十条 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最新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买量、卖量前收盘价、涨跌、涨跌幅、成交量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液旅庆情统计信息。

5、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6、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交易商的历史成交行情。

2、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交易商的所有当日报价。

3、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交易商历史成交量。

4、交易商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交易商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交易商的历史成交记录。

5、交易商资金查询:查询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所交递延费等相关信息。

6、交易商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商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定货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公告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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